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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勇:论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双层结构 | 前沿
中国民商法律网
本文选编自张家勇:《论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双层结构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2019年第3期。
张家勇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
《民法总则》第171条第3、4款具有明显的“立法创新”相对人善意与否不仅影响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与范围,而且是其归责标准区分的基础。在相对人善意时,行为人承担无过失责任,且相对人有选择履行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(第3款);在相对人恶意时,行为人应与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损失(第4款)。这种简洁的规范结构,整体上表现出强化保护相对人的价值立场。不过,该规范在技术上杂糅了多种立法表达方式,因此存在明显的解释或合理化困境,极可能在未来司法适用中引致混乱,因而需要通过解释构造预作应对。对此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家勇教授在《论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的双层结构》一文中,从现有解释理论的论争出发,运用比较法与体系解释的方法,分别就善意相对人与恶意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加以讨论,确认了现行法上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双层结构。
一、既有解释方案的问题
二、相对人善意时行为人的无过失责任
三、相对人恶意时行为人的 过失责任
四、行为人赔偿责任的限制与排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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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陈晓宇
实习编辑:孙婧怡
图片编辑:金今、张凌波、林嘉悦